东莞市高级技校在编教职工进修培训的规定
发布于:2006-12-21 已被阅读: 次 
 
  为规范我校在编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更好地担负起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现就我校在编教职工进修培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从我校实际出发,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以教职工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与现代技工教育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为学校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修培训的对象、方式和原则
  (一)对象:在编教职工。
  (二)方式:
  1.学历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
  2.短期专业业务培训学习(包括职业技能资格培训考证(国家职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评员培训考证及其它职业培训学习)。
  (三)原则
  1.学历教育:凡申请学历进修的教职工须参加成人高考、正规高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或参加自学考试入学,且应与现工作岗位(学科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专业相近),有利于促进本职工作的完成。报考研究生的还要符合学校专业需求,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学历进修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占用工作时间,不鼓励脱产进修学习。
  2.短期专业业务培训学习: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原则上应与现工作岗位(学科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专业相近),且有利于提升岗位专业技能,需要进修培训及考证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推荐,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安排进行培训。教职工自行联系参加的技能提高培训学习,学校不负责组织和安排,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3.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组织分配,有长期为学校服务的思想。
  三、进修培训的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自我提高进修培训学习:先申请,后报考(报读)。学历教育进修要求在报考日期一个月前(短期业务培训学习可在报读前一周申请),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进修学习申请表),提交有关招生简章或进修培训通知等资料,经所在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党群纪检办公室,党群纪检办公室初审后,连同招生简章等资料报主管校长、校长审定。最后由党群纪检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党群纪检办把已经校长审定的进修培训人员名册送人事财务科备案。参加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在被高等院校录取后一周内,要持录取通知书到党群纪检办登记,否则视同未录取,放弃申请。
  2.上级部门要求派遣或学校工作需要派出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学习的教职工,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培训要求征求相关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意见后报校长审定。
  四、进修培训经费
  (一)个人自我提高进修培训学习
  1.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培训学习并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职工,其学费可报销50%,其它费用自理。学历教育进修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学费报销待遇(即1人分别参加了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进修,那学费只能报销其中的1次)。本规定施行之前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并已报销部分学费的,在本规定施行后再参加学历进修学习的不报销有关学历进修的学费(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学习的可以报销部分学费)。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一、二、三级(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培训考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教职工,其培训费可报销50%,其它费用自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四、五级(指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培训考证的培训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参加培训的不受此限制)。
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证的教职工,培训费免收,鉴定费报销50%,其教材费、办证费等费用自理。
  3.经学校同意参加考评员培训考证及其他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其培训费可报销50%,其它费用自理。
  4.以上形式进修的教职工学习期间所需费用先自理,凭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及正式发票先到党群纪检办审核,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费用自理。参加学历进修毕业后,要先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学历文凭鉴定机构鉴定无伪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上级部门要求派遣或学校工作需要派出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学习的教职工,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学校支付其培训费、住宿费,每期报销往返一次交通费。
  (三)对未经学校同意参加进修培训者,费用全部自理;自行脱产进修培训的,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并按《劳动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除名。
  五、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管理
  1.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以优异的成绩圆满完成自己的学业。
  2.学校派外出学习人员要做到与学校保持联系,每期结束后要向学校作一次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的书面汇报。中层以上干部把报告直接交校长,其他人员把报告交所在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把报告交一份到党群纪检办备存。
  3.学习期间凡退学或学籍变动,必须及时向学校汇报。
  4.凡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应赔偿学校已支付的一切培训进修费用;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培训进修费用全部自理。
  5.培训进修结束后,培训进修者须凭毕业证、合格证等证书原件及时到党群纪检办进行登记,并把证书复印件交党群纪检办备存。党群纪检办每年12月将全年的培训进修情况向校长作书面汇报。
  6.参加学历进修且部分学费由学校报销的教职工,在培训进修毕(结)业后的五年内,不得向学校提出工作调动,否则必须退还所报销的学费。
  7、参加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应在正规的办学机构报名,不准弄虚作假或购买文凭,一经查实,学校将不给予报销学费及不为其转学习档案为人事档案。
  六、本规定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东莞技校教职工进修学习暂行规定》(东技[2000]4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行政办公室。
 
附:东莞市高级技校在编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进修培训申请表.doc (下载方法:右击→目标另存为,即保存到电脑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